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自2015年正式开展审判业务工作以来,充分发挥林区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根据林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打击毁林犯罪与恢复生态有机结合,建立了“复绿补种”工作机制,并会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联合制订了《关于推行涉林刑事案件“复绿补种”的指导意见》。
“复绿补种”具体是指,让实施毁林犯罪的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被告人亲自种植树木,通过司法强制手段强制使其由生态破坏者变为维护者。使国家被毁的林木及时得到赔偿,生态得到及时恢复,且使毁林者真正能够悔罪。在充分体现法律震慑力的同时,在社会上形成教育导向,从而达到良好的法制宣传社会效果。
截至2017年4月,长春林区五个基层法院共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案件130件150人,约定补种树林11.4万㎡,66706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