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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体现
——以赵某某盗伐林木上诉一案为例
作者: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姜玉先  发布时间:2017-12-14 09:32:31 打印 字号: | |
  庭审实质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使侦查、公诉服务于庭审;另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阅卷办案方式,实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裁判文书增强对庭审实质化内容的分析与说理,有助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成效产生直观感受,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的形象,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以承办的赵某某盗伐林木上诉一案为例,拟就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三个方面,浅谈庭审实质化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体现。

  一、庭前会议制度在裁判文书中的写作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庭前会议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等),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就目前的裁判文书样式和各院现实上网的裁判文书来看,对庭前会议部分的情况介绍、控辩意见、法理分析都十分缺乏,基本仅有一句“×年×月×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并没有提及庭前会议解决的程序异议或得出的处理结论,实际上减少了程序正义的透明性,影响了整个审理程序的说服力,容易使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无法息诉服判,也使社会受众群体因不明情况而质疑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

  庭前会议情况的书写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召开时间、参与人员、拟解决的问题;2.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及理由,如管辖异议、申请回避、调取证据等;3.控方提出的答辩意见;4.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理由、法律依据。如赵某某盗伐林木上诉一案,赵某某的辩护人申请重新对赵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应做如下表述: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庭前会议,解决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争议。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在医院诊断为“癔症”;其女因抑郁症服毒自杀,有家族精神病史;其被公安机关抓捕时,手持巨斧追赶警察、打砸警车的行为不合常理,系精神疾病所致。检察员认为:赵某某的精神状况应当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为准,而不是其之前在医院的“癔症”诊断。合议庭评议认为:现有鉴定意见依据对赵某某查体,并结合其女儿自杀的情况、邻居证实性格孤僻的证言、作案后讯问笔录、医院的癔症病例、CT检查结果等材料,综合分析,做出赵某某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现有鉴定意见,更没有提出鉴定意见证据资格问题,因而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不准许重新鉴定。

  就庭前会议所涉及的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性问题在裁判文书中作出结论,依照上述4个步骤作出层次分明的阐述和依据翔实的分析,不仅能够体现程序公正,也有较好的说服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裁判文书中的写作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就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来看,能够以详尽的情况表述和严密的分析说理体现非法证据排除部分的,几乎没有。“刑讯逼供”本就是社会公众误认为司法机关判案不公、监督不严、相互掩饰、相互袒护的“高危区”,如果不能将排非程序说开、说透,那么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会受到质疑。

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的书写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通知当事人申请排非权利和期间,如果当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线索,及时交控方查阅并通知其承担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2.当事人申请排非的线索或证据;3.控方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或说明;4.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理由、法律依据。如赵某某盗伐林木上诉一案,赵某某的辩护人申请对赵某某的有罪供述排除,应做如下表述:

  赵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将线索交检察员查阅,通知其承担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赵某某提交骨折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自述在看守所未得到及时治疗、停药等线索,认为其有罪供述系侦察机关威胁所取得,应予排除。检察员提供看守所监控录、医生证言、入所体检表、诊断书、药品投放登记表证明、同监室在押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赵某某在看守所未受到刑讯逼供,不应排除。合议庭评议认为:一是赵某某的伤情不是在入所后遭刑讯逼供所致,在监控录像里未见同监室人员或管教对赵某某殴打或威胁,在讯问录像里也未见侦查人员对赵某某刑讯逼供,此处亦有同监室孙某、刘某的证言及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二是看守所未对赵某某的伤情怠于治疗,2016年5月20日的入所体检做了CT,但因骨折线不明显而未发现骨折,后赵某某左侧手臂肿胀,看守所于2016年5月24日再次为其左腕做影像检查,发现其左桡骨骨折;2016年5月25日早8时22分入院手术。根据看守所提供的药品投放登记表显示,在5月21日至25日期间,看守所每日有为其定量提供美洛昔康、舒筋活血药物治疗其周身外伤。本院决定:赵某某在侦查、公诉、一审阶段稳定、一致的供述非刑讯逼供取得,不应排除。

  就非法证据排除从及时通知、准备证据、到充分听取意见,从是否具备非法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违法方法、严重程度等要素予以认真分析和论述,按照4个步骤依次书写,做到裁判文书的排非部分结构清晰、衔接紧密、结论明确。

  三、证人、鉴定人制度在裁判文书中的写作方法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庭审主要围绕书面证据进行,始终是困扰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在审判阶段充分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将适用直接言辞原则的质证过程写入裁判文书,继而为有理有据地诠释裁判结论奠定基础。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可以按照如下步骤放在文书证据部分中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处表述:1.证据名称(某某证言/某机关鉴定意见);2.证明内容;3.当事人或辩护人的异议;4.证人对事实的描述过程及鉴定人、专门知识人的释明、说理过程;5.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理由、法律依据。如赵某某盗伐林木上诉一案,赵某某的辩护人申请鉴定人韩某某出庭,应做如下表述:

  ××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证实赵某某盗伐的林木权属为××,盗伐数量为××,核立木蓄积××。辩护人对鉴定人的资质、检材来源、测算过程及结果、鉴定次数均有异议:鉴定人证书缺少有效期页;检测的木材蓄积无法确认来源;测算公式不明确;测量的前后结果不一致。鉴定人韩某释明:其高级工程师证书终身有效,没有有效期页;其检测的木材,是有侦查人员在场、根据赵某某亲自指认伐根判断木材种属、伐根径级测算立木蓄积,计算公式为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径级与蓄积对应表;测量结果前后不一致,是因为案发后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作为林业局工作人员对盗伐现场的概括性测量,因为现场伐根众多,经赵某某指认的伐根只是现场的一部分,因此前后结果不一致。合议庭评议认为:韩某鉴定人的资质为终生有效,没有有效起止日期,资质合法;韩某先前的鉴定意见系本案锁定被告人之前对盗伐现场概览、林木权属、盗伐数量、材积等作出的鉴定,后经比对可知,现场有大量非被告人赵某某盗伐的伐根遗留,因此两个鉴定意见没有矛盾和冲突。本院决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法无误、前后不矛盾,鉴定人资质合法,应当予以采信。

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要始终贯穿“有事实即有证据、有证据才有结论”的原则,特别是对争议证据的采信理由要重点阐述,达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根本目的。一定要注重对争议、异议事项的释明,以化解裁判文书受众对象可能产生的证据疑问。

  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既是充分保障庭审不走过场的有效途径,也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预防措施,裁判文书系统、科学、逻辑严谨地载明上述过程,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展示庭审实质化成果,表明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具体举措,从而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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