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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
——民法之变迁
作者: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段伟明  发布时间:2019-02-01 09:58:2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年。40年来,风风雨雨,砥砺前行,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牢记使命、坚守正义、不畏艰险、披荆斩棘,走过了一段不寻常的人生路。有激情、有失落、有感慨、有沉淀。往事如烟,历历如在眼前;岁月如歌,声声萦绕心间。

  岁月变迁,时光轮转,法院经过岁4月的洗礼和磨砺,有了巨大的改变。新的办公用房、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执行指挥中心等相继建成使用,电脑、诉讼服务热线、4G单兵设备、网络查控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不断跟进。基础建设的更新为法院整体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人性化的诉讼服务,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院的发展变化使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更好的践行,但更重要的是这四十年来法律的完善让我们在践行中有法可依。40年风雷激荡,中国依靠改革开放这个决定命运的关键一招,闯出了一条人类文明史上绝无仅有的跨越式发展道路。这四十年的风雨兼程中,国家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日新月异,我们的法制越加完善。这40年,我们的民法发生了诸多变化。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四十年来,其诞生与实施意义有以下几种。一、它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二、促进了立法战略重点的转移。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正式奠定了国家立法新的趋向的基础。在我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了一种独特的立法效应,它为即将开始的民法体系的立法拉开了序幕,使国家立法逐渐地转向“私法”这一重心。三、在根本上促进了我国法治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把应由社会担负的任务交给了社会,由民事主体在民法法治的范围内自主地去完成,国家则主要是从事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它为我国治国手段的战略转变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为此,全国法院积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通过学习,使我们认识到: 一、《民法总则》的施行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行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是:一是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属于民法典分则内容的,在分则施行前仍适用《民法通则》。二是民法典分则部分内容需依据《民法通则》编纂,分则编纂完成并施行时,《民法通则》才能废止。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未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通过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相信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会更加完善。民法总则以及后续将陆续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最终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部统一的中国民法典。一部反映中国民法学界真实水准和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民法典,将最终呈现于社会大众的面前,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和基石。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迎来了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国一定能成功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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