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桑田一瞬间,春秋迭易七十载。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引领全国人民绘就了一幅波澜壮阔、气势恢宏的历史画卷,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取得了令人无比自豪的伟大成就。
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更加坚定。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们长春林区法院人守司法为民初心、担公正司法使命,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守护生态文明的路上,林区法官从不畏惧艰难。
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林区法院的小故事。家住临江贾家营林场的郑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因为砍了自家参地旁的4棵树摊上了“大事”。当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时候,他彻底蒙了。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一天,郑某正在参地劳动,无意中看到自家参地旁边的几棵树木,觉得可能会影响人参生长,便想都没想就把树全砍了,随后又运回家中劈成了烧柴。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随意砍掉的4棵树是国有林区所有并系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他看似正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事情到此,似乎一切都成了定局,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又出现了一线转机。该案案发后,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检察机关公诉到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法院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郑某事先并不知晓水曲柳是珍贵树种,且其赡养着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参地是这个困难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承办法官反复斟酌,在确认郑某的案件符合适用“复绿补种”条件后,耐心细致地向他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让他在充分了解“复绿补种”机制后主动表示愿意签订“复绿补种”协议,以自身的劳动承担赔偿责任。在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的主持下,郑某与临江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本以为将要失去自由的郑某因这份充满司法智慧的“复绿补种”协议获得了弥补过错的机会。
一场“砍树”引发的故事至此告一段落,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的“复绿补种”机制却正在更广的层面助力着生态司法。
“复绿补种”是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自2015年正式组建后,为充分发挥林区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认真研究和尊重林区刑事审判工作规律与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并向省林业厅、省森工集团等十多个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省法院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与省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省森林公安局联合推出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通过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履行修整、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促进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在依法惩治毁林犯罪的同时,也能促使行为人早日回归社会,有效降低林木公力补救成本,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相比以往单纯的刑法惩治,更能够贯彻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政策,彰显修复为本的生态效益,契合保护绿水青山、注重生态司法的时代要求。“复绿补种”机制一经落实,就成为了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以机制创新助力林区生态修复的重要举措。这也是林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守初心、担使命,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最生动、最务实的司法实践。
一起公正的审判,就是一次正义的彰显;一曲法治的赞歌,就是一种力量的凝聚。将“复绿补种”机制纳入司法实践,让人民群众在强化法治观念的基础上,真正理解和认同这一创新举措,进一步凝聚起守护林区青山、绿水、蓝天,实现绿色发展的共识,构筑起又一道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之盾”。相信若干年后,当我们再一次踏入复绿补种基地,望着生态林中那一株株参天大树,会回想起发生在林区的一个又一个凝结着法院人智慧和汗水的故事,感受司法的阳光透过树叶洒满每一个角落。
追梦奋斗新时代,奋楫扬帆奔未来。让我们时刻牢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续写长春林区法院生态司法新篇章。
最后,我用一首小诗,来结束今天的宣讲:
我从林区走来,踏遍白山黑水,绿色是我的最爱,只为坚守生态司法职责,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守护生态文明的路上,林区法官从不畏惧艰难!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