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是吉林最宝贵的资源和最美丽的名片;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吉林的优势,也是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的有力支撑。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补偿制度要求,着力打造生态司法“长林样本”。9月3日,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联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共同组织召开“复绿补种”工作现场会。
现场会上,与会人员共同参观了泉阳林业局1号、2号复绿补种基地,随后,林业局对完成“复绿补种”工作的补种义务人返还“复绿补种”保证金。在补种义务人代表发言后,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对新“复绿补种”制度进行了细致解读,泉阳林业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复绿补种”工作作了经验交流发言。最后,参会人员就会前征集的“复绿补种”工作目前存在的6个方面主要问题进行座谈,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东巍进行了总结发言。
“复绿补种”工作发展经验与探索:
一、下好生态司法“先手棋”,推动“复绿补种”工作多元化发展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认真研究和探索林区刑事审判的规律和特点,把打击毁林犯罪、教育改造毁林犯罪行为人、恢复生态有机结合,促进林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司法服务生态的重要课题进行探讨,在省林业厅、省森工集团的大力支持下,牢牢把握“美丽生态”与“保障民生”的辩证统一关系,于2015年共同推出以劳务方式补偿生态,维系原生家庭成员关系的稳定的“复绿补种”工作机制,发挥出生态与社会的双重效益。
二、积极探索“复绿补种”工作的司法延伸,当好“排头兵”
随着国有林商业采伐的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业管护、抚育力度的强化,新生毁林犯罪的不断减少,原来以相对连片可供“复绿补种”的林地面积、可进行冠下补种的区域越来越少,长春林区司法机关将继续探索有效的延伸与替代方式,对于原有制度规定的“补种”原地补种、异地补种等方式进行积极拓展。通过“复绿补种”工作司法延伸,持续完善和丰富生态修复方式,逐步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工作模式,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努力形成“复绿补种”的工作合力,打好“组合拳”
“复绿补种”制度实施至今,长春林区辖区内五个基层法院共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案件244件251人,收取履约保证金42.62万元,协议约定补种树林726亩68397株,五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共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案件345件399人,收取履约保证金82.23万元,协议约定补种树林1942亩334476株。2019年,各林业局陆续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经验收完毕的苗木均达到国家成活率、保存率标准。
长春林区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林区公安、检察院的内部合作以及建立健全与林业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时共享数据等方式共同抓好“复绿补种”及其延伸工作,及时交流信息、更新政策要求,避免因沟通不畅、标准不一等原因导致司法不公。
四、切实增强“复绿补种”工作的社会认同,树好“绿品牌”
长春林区司法机关将认真总结提升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守住“老阵地”,发展“新品牌”,持续推动长春林区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稳步发展。一是通过全面整合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自媒体,联合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搭建“复绿补种”立体宣传平台。二是通过采取直播庭审、以案说法、召开现场会、开展主题宣传、编印法治书册等方式,提高群众对“复绿补种”制度的知晓率。三是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将“复绿补种”制度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着眼于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注重调研与生态审判相结合,注重调研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注重调研与创新生态补偿新模式相结合,为打造生态司法“长林样本”提供思路和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