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巧用善用执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林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巧变执行方式,保障企业经营发展
在徐某、潘某与露水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露水河某公司拖欠徐某、潘某原料款37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法官李军通过调查得知露水河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强制执行这笔款项会对该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力,影响其正常经营,但如不执行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正值两难之际时,承办法官将目光聚集在了该公司产品上,这是一家制造刨花板的公司,该公司产品一直畅销,随即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从中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查封被执行人等价的刨花板,因申请人无渠道销售,由被执行人负责销售,将所得款项用来偿还这笔欠款,并规定还款日期。承办法官在调解结束后多次走访调研被执行刨花板销售情况,确保款项及时还款,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上门说理,罚金执行到位
闫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闫某未主动缴纳罚金,案件移送至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闫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于是来到闫某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闫某家中,执行法官从法律层面以及情理角度对闫某耐心劝说。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闫某最终认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主动交纳了1000元罚金,该案顺利执结。
善用执行措施,以物抵债护权益
田某某于2018年7月1日向孔某某借款40375元,双方约定还款利息与日期并出具欠据,后经孔某某多次催要,田某某仍未偿还借款,孔某某遂诉至法院。后经红石林区基层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田某某用自家34000公斤玉米抵偿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642.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田某某始终以正值种地农忙时节无法处理玉米事宜推脱,为防止其将玉米转移,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干警第一时间前往田某某家中查封涉案玉米。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在农忙结束确认田某某在家后,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干警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经过双方再次协商确定玉米价格并联系买家,对封存的玉米进行处理,直至傍晚,所有粮食全部处理完毕,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开具了玉米抵款收据,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措施显威力,农民工讨薪不再难撑
2018年1月1日至15日,李某等7人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某煤矿提供劳务却一直没有领到工资,经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等7人于2020年1月将煤矿诉至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经法院调解,该煤矿同意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7人工资款共计10000元。到期后,该煤矿仍不支付此工资款。无奈,今年8月,李某等7人到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某煤矿负责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指出其欠薪的错误做法,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义正辞严地规劝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筹措现金10000元钱交到法院并承担了执行费,法官及时向7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工资款。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离婚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8月向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王某某仍游手好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杨某某于2020年4月再次向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主持下,杨某某、王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某15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杨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电话通知杨某某前来法院签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杨某某表示自己现在身患疾病无法外出。了解到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前往杨某某租住的房屋送达法律手续,在杨某某家中,执行法官发现杨某某确实身患疾病,出行困难。后经了解,杨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长期卧床、无法外出,且无王某某现在的联系方式,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杨某某在法官到来后主动提出将钱款交由法院转交王某某,本案在杨某某自动履行下,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