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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带头开展诉前调解 ——“头雁效应”激发“枫桥”活力
  发布时间:2023-08-15 09:12:02 打印 字号: | |

为践行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创新推出二审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挖掘二审案件立案前的调解空间,将民事二审调解工作关口前移,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二审诉前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妥善有效化解。

近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晓秋以普通法官身份,运用二审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诉前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某驾驶机动车撞伤了乙某,乙某将甲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辖区一审基层法院,经审理,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对乙某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对赔偿费用中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可,遂上诉至中院。

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作为承办法官,张晓秋院长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针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标准不认可的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保险公司释法明理,并联系甲某、乙某进行沟通,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过程中,当得知乙某生活困难,此次事故发生后是借钱治疗时,张晓秋院长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做工作,使甲某转变态度,当场将诉讼和鉴定费用支付给了乙某,保险公司也表示会先于调解协议中约定支付期限向乙某赔偿。本案的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让受损害方的利益快速得到赔偿,实现了矛盾前端化解。

二审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推行以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成功利用该机制化解上诉案件8件,其中有3件为院领导诉前调解,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带动法官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主动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诉源治理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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