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这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近年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创新推出二审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巩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谱写了推进辖区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崭新篇章。
“加”速和解 即时履行破壁垒
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以减轻群众诉累、促进当事人和解为出发点,创新推出二审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上诉到中院正式立案的法定送达、答辩时间,在不影响正常上诉流程的前提下,由中院法官主动深入基层开展诉前调解,旨在减轻当事人后续的诉讼负担,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乙某借甲某的名义购车,由甲某签订《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每月由乙某实际偿还贷款。后乙某未按期还贷,甲某偿还剩余贷款后向乙某追偿。乙某称甲某起诉前已将车辆私自拖走,其不应承担剩余款项。一审法院判决乙某给付甲某代偿款8万元,同时甲某需将车辆返还乙某。乙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网格法官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甲某已经将车辆卖给他人,案件存在无法执行的可能,于是立足实际,劝导甲某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因乙某在外地无法参与现场调解,法官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其开展网上调解,经过多番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某给付甲某代偿款3万元,乙某当即向甲某履行完毕,案件成功化解。
案件判决作出后,让败诉方切实履行判决内容,是判决生效后面临的又一难题,面对履行能力欠缺的当事人,法院的强制执行难有用武之地。但经二审诉前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更乐于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会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尽快将案件了结。因此,中院网格法官在进行二审诉前调解时会结合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考量判决的执行效果,通过全面分析制定最优的调解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受损害方的利益快速得到赔偿。中院经二审诉前调解制度成功化解的纠纷,自动履行率达到80%,实际到位率达72%,真正让“白纸黑字”变成“真金白银”。
“减”轻诉累 维护稳定促和谐
“277公里、280公里、370公里、312公里、350公里”这是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机关到辖区各基层法院的路程距离,且各基层法院均为偏远地区,目前仅有两家基层法院可途径高速直达。当事人到中院所在地长春市参加庭审,在不计算时间、精力的情况下,往往也给各方当事人增加了较高的通行、住宿、餐饮等经济成本。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可能还会经历二次、三次开庭。
“多谢法官的帮助,不然我还真不知道过几天拿什么还别人钱。”
吴某驾驶机动车撞伤了刘某,刘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辖区一审基层法院,经审理,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刘某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对赔偿费用中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可,遂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案件受理前,中院主要负责同志以普通法官身份带头开展二审诉前调解工作,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让受损害方的利益快速得到赔偿,实现了矛盾前端化解。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各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因此一审宣判后、二审立案前是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的恰当时机。二审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正是将民事二审案件的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利用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受理立案的期间,由中院法官提前介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二审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行以来,征得当事人同意导入调解程序后,调解成功的案件占比55.56%。与去年同期相比,中院受理的二审诉讼案件下降21.88%。
“乘”势而为 融入治理大格局
甲公司向辖区基层法院起诉乙公司,辖区基层法院以案件不应由其管辖为由,未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并作出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甲公司遂上诉至中院。中院立案庭收到案件材料后,经甲公司同意,将案件分配给案涉辖区对应的中院网格法官开展二审诉前调解。中院网格法官了解详细情况后,针对有管辖权法院距离较远等问题,主动建议启动“全域通办”工作机制,并协助甲公司完成立案,得到代理律师的充分好评。在办结该案后,为了让辖区群众了解“全域通办”便民利民的益处,网格法官结合该案件情况,以案释法,在街道社区就案件的管辖和跨域诉讼等内容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中院将二审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行与“法官进网格”有机结合,利用网格法官“地利”优势,坚持矛盾纠纷化解与普法宣传双管齐下,在“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做到“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林区社会治理格局。今年以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开展“法官进网格”活动33次,进行普法宣传26次,开展巡回审判18次,就地化解矛盾纠纷16件。
“除”去繁杂 精准办案提效率
申某在刘某经营的烧烤店内将刘某打伤,刘某起诉申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请后,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网格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申某在与刘某争执中砸坏了烧烤店的座椅餐具和冷藏柜,刘某要在本案了结后继续追究申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法官对刘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某对刘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并进行了赔偿。
二审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程序空转,甚至避免衍生矛盾形成新的诉讼。对此,网格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调查往往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而是会主动了解案件的全貌,本着彻底化解纠纷矛盾的理念,从根源上让当事人从讼争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对于类案、群体性纠纷等较为棘手的案件能够及时研判、快速化解、妥善处理,让矛盾止步于二审立案前。此外,对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网格法官也会将掌握的事实、调解的经过、当事人产生的分歧等内容形成诉前调解记录,立案后承办法官能通过查看记录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利于找准案件争议焦点,快速审结案件。自中院二审案件诉前调解开展以来,二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同比下降12.2天。
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下一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将继续坚持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导向,积极推动二审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常态化、实质化运行,以多元解纷之“策”,提升矛盾化解之“效”,努力实现调解全流程、全方位覆盖,推动形成“全口径、全流程、全周期”的诉源治理格局,助力法治林区、平安林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