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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止纠纷 主动履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2-13 09:28:14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院,这笔钱终于还给我了。”胡某激动地说。

2004年,白石山镇某村因无资金修路,村主任以村委会名义向村民胡某借款28101元,多年来,胡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要求村委会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1964元。

收到案件后,为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实质化解,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联系中院网格包保法官一同前往某村调查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双方在村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并及时安抚情绪,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与困难,之后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理和“欠债还钱”的情理入手向村委会主任释法明理,最终,村委会主任主动尽责,胡某也表示理解村委会的难处,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村委会同意偿还胡某本息共计31964元。

 下一步,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法官进网格”等工作落实落细,继续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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